河北| 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9 阅读:114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引导和鼓励行业领军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建设创新联合体,构建产学研协同协作新模式,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落实,推动我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河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创新联合体建设,全面提升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产业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特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功能定位

  创新联合体是由行业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骨干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相关科技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以市场机制为牵引,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共同遵守的契约为保障,组建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组织,是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整合各方面创新力量,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的有效组织形式。

二、建设目标

  重点围绕粮油、蔬菜、果品、中医药、奶业、畜禽养殖等6大农业主导产业和高端装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先进钢铁、绿色化工、健康食品、现代轻纺等9大工业主导产业,在我省具有一定优势的产业领域,每年建设省级创新联合体3-5个,到2025年,省级创新联合体达到10个左右,为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支持市县或省内行业龙头企业组织建设各具特色的创新联合体,加快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到2025年市县或企业组织建设的创新联合体达到40个左右。

三、组建原则

  (一)聚焦产业需求。根据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在产业规模较大、产业链较为完整的部分产业领域系统推进创新联合体建设,加快产业关键技术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聚集区域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安排部署,面向全省及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大力推进创新联合体建设,促进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提档升级,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

  (三)加强政府引导。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加强工作组织,充分发挥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作用,协同推进创新联合体建设,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四)遵循市场规律。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创新联合体契约,探索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合作机制。

四、建设条件

  (一)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为河北省内注册、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

  2.企业规模较大,在行业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在全省具有显著的产业引领和带动作用。

  3.拥有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持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成果转化能力。

  4.与领域内相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知名专家团队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省内乃至全国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5.无在惩戒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记录。

  (二)创新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属产业链内企业,与其他成员单位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产品供应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或合作意愿。

  2.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拥有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团队,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3.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机构以及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起到助力作用。

  4.成员单位以省内为主,吸引省外单位参加,鼓励京津地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我省创新联合体建设。

五、建设程序

  创新联合体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建设。

  (一)建设发起。创新联合体的建设一般由省、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或省内行业龙头企业发起。

  (二)确定组建领域。创新联合体建设发起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或地方党委政府对区域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在对我省及本地相关产业发展基础、创新优势、产业链情况和创新联合体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研判的基础上,确定建设创新联合体的产业领域。

  (三)遴选牵头单位。发起单位按照确定的产业领域,遴选1家河北省内或本地注册的行业龙头企业(单位)作为牵头单位。与京津合作建设创新联合体的,可以由京津地区的单位共同作为牵头单位。

  (四)确定成员单位。在发起单位的指导下,牵头单位就成立创新联合体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见,确定拟参加创新联合体的成员单位。

  (五)编制建设方案。在发起单位的指导下,牵头单位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编制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提出创新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组织架构、运行机制、进度安排等。

  (六)专家论证。发起单位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高水平专家,并邀请拟参加创新联合体主要成员举行论证会,对创新联合体的成立意义、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七)拟定创新联合体章程。通过专家论证后,在发起单位的指导下,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会同成员单位共同拟定创新联合体章程,明确创新联合体的建设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等,确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根据章程内容制定创新联合体科技研发项目、经费等管理办法。

  (八)拟定创新联合体合作协议。在发起单位的指导下,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会同成员单位共同拟定创新联合体成员合作协议,明确创新联合体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合作内容、成员单位权利义务、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式等。

  (九)召开创新联合体筹备会议。在发起单位的指导下,创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召开筹备会议,审议和通过创新联合体章程、相关管理办法,选举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等。

  (十)举行创新联合体成立大会。在发起单位的指导下,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举行创新联合体成立大会,各成员共同签订创新联合体合作协议,举办创新联合体揭牌仪式,宣布创新联合体正式成立。

六、省级创新联合体的建设

  (一)省级创新联合体的建设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发起或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发起。

  (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拟发起省级创新联合体建设的,应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沟通,提出拟建设省级创新联合体的产业领域、牵头单位、建设思路、初步建设方案等。

  (三)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指导下,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推进创新联合体建设。

  (四)与京津共建创新联合体的,京津科技管理部门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进行指导。

  (五)在筹备各项工作完成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印发成立创新联合体的通知。省级创新联合体一般命名为“河北省****创新联合体”。与京津共建的创新联合体,在京津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命名为“京津冀****创新联合体”

七、其他创新联合体的建设

  (一)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创新联合体建设,可自行制定相关工作指引或管理办法。

  (二)省内行业龙头企业组织创新联合体建设,可参照省、市、县相关工作指引或管理办法执行。

  (三)市县、产业园区管委会或省内行业龙头企业建设创新联合体后,应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八、创新联合体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关键技术创新。通过近期目标、远期目标相结合的方式,明确阶段性研发方向和攻关任务。以任务为统领,通过自主选题、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组织“揭榜挂帅”等形式,组织成员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水平科技成果,组织科技成果在行业推广应用。开展科技成果对接活动,组织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之间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推动先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开展产业链上下游产品应用验证。对产业上、中、下游企业的产品链、供应链进行合理规划,推动上游企业产品在下游企业开展应用验证,在创新联合体内形成稳定的产品供应关系,提升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

  (四)共同培育壮大市场规模。推动创新联合体内骨干企业通过科技成果外溢、新技术和新产品应用、装备或耗材研制等派生新企业,在产业链内培育和孵化中小型科技企业,完善产业发展链条,推动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五)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不断转型升级,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产业聚集,培育区域性产业集群,推动区域优势产业向更大规模、更高质量发展。

 九、支持举措

  (一)支持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充分发挥创新联合体专家组作用,开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分析,凝练产业重点研发方向和攻关项目。支持创新联合体内骨干企业牵头,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承担政府科技项目。探索科技项目组织新模式,对部分重点攻关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二)支持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资源引进。对创新联合体提出的,内部成员单位难以攻克的重大技术,科技管理部门通过组织“揭榜挂帅”等方式协助引进省内外高水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力量协同攻关,对企业支出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经费支持。

  (三)支持创新联合体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创新联合体牵头建设省实验室等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创新联合体牵头建设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支持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或产业技术研究院。

  (四)支持创新联合体引进高水平创新人才。通过政府相关人才科技项目,支持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引进高水平科技人才。通过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选派,支持有需要的企业柔性引才。建设海外引智平台,支持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引进国外高端人才。

  (五)形成支持创新联合体发展的合力。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金融等部门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技术研发、产业发展、资金补贴、金融服务等方面研究制定支持创新联合体发展的政策举措。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积极向银行、投资机构推介高价值科技成果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创新投入。

  附件:1.创新联合体章程(建议提纲)

  2.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议提纲)